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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莊涵微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俊廷間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