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林明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珠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