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忠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