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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7號原 告 林瑞育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7,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