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16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被 告 卓聰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尚且不明,依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陳報民國108 年11月14日異議狀,被告卓聰利對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數額為
0 元,然依原告提出製表日為106 年1 月16日保單明細表,若該保單自生效日即102 年6 月9 日起均按期繳足保費即每半年繳新臺幣(下同)20,800元,則至今累計270,400 元(計算式:20,800元×13期=270,400 元),是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為0 元以上270,400 元以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