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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3號原 告 黃孟德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7,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加班費866,376元、特休未休假工資77,376元、補提繳33,208元、低報投保薪資致受有老年給付短少之損害70,497元,其中加班費、特休未休假工資部分(合計943,752元)屬工資,得暫免裁判費二分之一,工資部分裁判費為10,350元,暫免數額為5,175元(10,350元÷2)。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5,175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6,220元(計算式:11,395-5,175=6,220)。

二、另原告關於本件訴訟已先行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108年度中司勞調字第41號卷可稽,是於扣除上開2,000元後,本件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