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06號原 告 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被告陳三妹、陳俊松、陳政中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780 元,應繳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