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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5號原 告 張文縣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純瑛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43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 萬4,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0,50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 萬0,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