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陳永富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