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1號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