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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 告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被 告 周俊佑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為被告,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繳納系爭車輛貸款新臺幣(下同)789,515,元。查前開聲明雖有二項,惟經濟目的相同,茲比較前開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訴之聲明第一項即系爭車輛車價964,800 元(見證物一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964,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