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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 告 田瑞年

王雲彬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作藝、林孟益、陳祐強、姜光華、池瑞安、鄭忠嘉、蔡志聰、林伯琳、張榆柔、張海浪、廖月蘭、陳森河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台中市傳播媒體採訪記者協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無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