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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5號原 告 舜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被 告 周庭葦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 次民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係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可能獲得利益即系爭支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1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