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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96號原 告 黃泓發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