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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1號原 告 林澄輝被 告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第25屆第3 次會員大會討論提案第六案有關被告辦理繼續教育向所屬會員收取報名費一案及第七案有關被告辦理繼續教育與中華民國女中醫師協會維持協辦一案之表決通過的決議均無效」,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