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周宗旻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41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