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6號原 告 鍾曉玲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返還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胡達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