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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0號原 告 張碧嬌被 告 魏雪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600 元(計算式:41400*458*1/2=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