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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 告 建崎實業社即洪清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陞農場即鄭智銘間請求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