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0號原 告 林敏華被 告 王靚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請求被告等應偕同原告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之「悅美麗國際美學診所」之合夥財產;第2 項請求被告等應偕同原告清算兩造間合夥購買之「赫里翁傳奇8 樓I 、J 二戶」之合夥財產。然兩造間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無從認定其交易價額,因而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合夥契約書所載原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核定之;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赫里翁傳奇8 樓I 、J 二戶(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8 樓之
5 及8 樓之6 )課稅現值共2,221,700 元,按原告出資比例35%計算即777,595 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7,59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