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1號原 告 莫鋒澤被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啟明重建福利協會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被 告 賴芳岳
陳桂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各3,000 元;又訴之聲明第三、四項因財產權而起訴,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總共9,200 元(3000+3000+3200=92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