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 告 巫松川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張育菱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