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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 告 羅素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修繕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1(含14樓)房屋之漏水部分,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918,404元,而依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聲明第1項之修繕費用已包括在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金額內,故聲明第1項請求即不另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8,4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含附屬證物等文件全部)1件,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修繕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