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正坤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徐隨被 告 徐麗華
黃有仁吳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77,128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