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 告 洪焜欽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仕賢等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