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4號原 告 李金麗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被 告 汪燕嫄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偕同原告結算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自民國83年起至民國108年10月止之合夥盈虧。㈡被告因合夥結算後,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暫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應由原告先行繳納,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