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6號原 告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2,1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