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9號原 告 陳莫晴被 告 高宏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依卷附汽車委賣合約書所示,該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