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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9號原 告 仕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宗成被 告 億寶居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佔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

000 號房屋交還於原告。而系爭房屋係被告於108 年9 月5日經拍賣取得,其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 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