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 告 鍾介晉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子渝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附帶請求之孳息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於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92號調解程序已繳納之3,000元調解聲請費後,尚應補繳4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