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13號原 告 黃永鋒被 告 黃永波
陳秀櫻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泳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萬股、9萬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36萬股X10元=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