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0號原 告 蔡雪卿
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原告與被告朱陽生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81,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