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8號原 告 何美惠上列原告何美惠與被告何薏蘋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