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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 告 劉進富上列原告與被告澔翰建設有限公司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萬元(原告請求回復所有權之不動產交易價額,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原附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3535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並參本院卷第53頁拍賣最低合計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