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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楊大林被 告 楊大鋒

楊秋慧上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居○街○○號6樓之1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214,400元;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7,869元/每平方公尺x1033平方公尺x94/10000=464,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8,438元/每平方公尺x740平方公尺x119/10000=514,605元;以上合計1,193,823元。訴之聲明一、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請求被告楊大鋒返還自被繼承人楊燿煇死亡後即民國107年1月13日起所收取之租金,按原告陳報每月租金10,000元計算至本件原告起訴時即107年10月15日止,共9個月許,合計90,000元。訴之聲明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496,4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0,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