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1號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還合約工程押標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0973 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82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