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 告 邱世杰原 告 楊錦坡原 告 胡紹逸上列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賀全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