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4號原 告 胡紹逸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純瑛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1,192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1,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