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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9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783,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6,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請求結餘款等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