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商台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英商台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352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