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樂竺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竣宇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亦倫、黃慧欣間請求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