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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鄭吉宏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秋男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鴨飽當歸鴨肉」(統一編號:00000000)餐廳合夥關係存在,乃基於合夥權利而生,而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就「鴨飽當歸鴨肉」(統一編號:00000000)餐廳合夥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