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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被 告 陳秋生

陳正義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土地價額係新台幣(下同)167萬0400元(236x3600+228x3600=0000000元),然原告主張被告陳秋生現尚積欠之本金為400,7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