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黃逸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忠間移轉保證金返還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黃逸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忠間移轉保證金返還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