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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仁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菜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 萬6,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