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李汩淇被 告 李采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8,616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8 年1 月公告現值178000元/ ㎡×5853.57 ㎡×378/100000=0000000 元,連同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為0000000 元,計算式:0000000 元+0000000 元=0000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