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新衛斯理幼兒園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3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