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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黃世明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雅榕、吳韋蒂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