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萬65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6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