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劉秀琴
吳沛昌上列原告與被告柳俊銘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